问题 | 成都市死亡工伤赔偿包括哪些2023 |
释义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成都市社 法律分析 一、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50个月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成办发[2003]48号)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成都市社保工伤比例 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下。 一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二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4%×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三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7%×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四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0.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五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六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七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6%×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八类职业的工伤缴费比例=1.9%×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例如,成都市2019年的市月均工资为5425元,假设一类职工2017年的月均工资为3000元,处于成都市上年度月均工资的50%-150%之间,则单位应为该职工缴纳的工伤保费=0.2%×3000=6元。 拓展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治疗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包括: 1.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3.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4.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 6. 二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结语 根据成都死亡工伤赔偿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外,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不同,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职业,对应的缴费比例如上表所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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