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们村征用集体土地,但不给补偿费,强制要求大家用补偿费给大家上保险,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
释义 | 强制要求用补偿费给大家上保险没有法律依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后,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确定补偿方案,在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此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发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费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发包方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土地共有人应共同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就应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参与分配,这也是与法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性质是相一致的。那么接下来我们把这个问题延伸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一些特殊情况,如外出经商,务工等人员在外地没有稳定收入或社会保障时,应当对其村民资格保留。外出学习,服兵役,服刑人员等并不丧失成员资格。因“农嫁农”问题,如嫁出后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不存在较为固定的集体生产生活状态,不宜认定其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进入新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但常住户口尚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应当认定其具有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于只是空挂在集体经济组织,而并不以经营本集体承包地为生活保障的人员,虽然具有本村户口,但也不能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上便是律师整理的内容,可以为您解答相应的问题。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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