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售后服务的规定是第几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二、认定不合格产品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具备以上三条件判定为合格产品,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三、不合格产品有哪些分类? 不合格产品分为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 (1)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可以销售,但应标明“处理品”、“不合格品”,“次品”等字样。 (2)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劣质品严禁销售。 四、在什么情况下经营者对商品不实行三包? 1、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商品; 2、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的; 3、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4、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商品; 5、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的商品。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