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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如何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释义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1、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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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4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