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苏州相城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求偿权纠纷,林某租用别人厂房用来生产,承租区域发生火灾且烧毁了房东的其他财产,虽然双方协商由各自保险公司赔偿,但法院最终认定,房东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有权向林某代位求偿,即林某需自己承担火灾给房东造成的相关损失。 案 情 介 绍 A公司在相城区黄桥镇共有二幢厂房,其中一幢厂房自用,另一幢出租给林某用于家具生产经营。两幢厂房建造时,为使用便利而搭建了一个简易通道。A公司和林某为了确保各自生产经营安全,分别就其使用的部分厂房及机器设备、存货等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险。2015年7月,林某租赁的厂房内发生火灾。由于火势很大,难以扑灭,且通过两幢厂房之间的简易通道迅速蔓延至A公司自用的厂房。最终,两幢厂房内的房屋装修、机器设备及存货全部烧光。A公司和林某就火灾发生原因发生争议,后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各自就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彼此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两家保险公司都顺利向林某和A公司分别赔偿了保险金。然而,让林某意想不到的是,为A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赔付了A公司的损失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保险金一百余万元。林某向法院领取了诉讼文书,咨询了律师之后,这才明白,原来保险公司向他主张的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事故是发生在林某使用的厂房内,林某是火灾的事故责任人,保险公司虽然向A公司理赔,但是已经受让了A公司追究林某侵权责任的权利。 林某很是想不通,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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