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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从业人员使用误导用语欺骗投保人怎么处理
释义
    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合规销售人员处购买保险业务。如果发现销售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律师提醒,保险公司应委托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也应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人员。
    法律分析
    首先,请尽快检查保单是否已过犹豫期。通常情况下,保单会有5到20天的犹豫期。如果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向保单的保险公司申请退保,而且不会损失任何费用。
    2、找保险公司。建议先去找投保的保险公司,告知事情的原委看看能不能协商解除合同。
    3、找保监会。如果保险公司刻意包庇,不愿意解决的话,可以找保监会投诉。情况属实的话,会对保险公司和业务员做出处理。
    4、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律师补充:
    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一)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切勿盲目在销售文件上签字确认。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注意保留相应证据,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正和消保中心等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拓展延伸
    遇到保险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权:
    1. 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法处理。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保险合同、事故证明等。
    2. 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其依法处理。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保险合同、事故证明等。
    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保险合同、事故证明、医疗证明等。
    在维权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证据要真实、充分,且与保险事故有关。
    2. 证据要合法、有效,且符合法定形式。
    3. 证据要充分,且与争议事项有关。
    4. 证据要清楚、准确,且要有说服力。
    5. 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投诉,超过法定期限将无法维权。
    在遇到保险纠纷时,应当及时采取合适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尽量通过合法、公正、公开的方式维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消费者应从持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合规机构,或在保险机构办理有效职业登记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若发现销售人员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等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消费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投诉,或向正和消保中心等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必要时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应当委托品行良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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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0 11: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