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管没收的东西还能要回来吗 |
释义 | 一、城管没收的工具,在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是可以要回的。 二、城管部门对依法实施扣押或没收的物品主要有以下4种处理方式: 1、违章者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后,扣押物品归还当事人; 2、扣押后决定没收的蔬果、食品等,在当天运送给社会福利部门,由福利部门开具接收证明; 3、暂扣的横幅、纸箱等不便保存、无经济价值的物品,则当场销毁; 4、依法决定没收的或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扣押物品,由当地城管部门向市财政局申请处理,在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同意后,请物价部门进行估价,有拍卖价值的进行公开拍卖,无拍卖价值的经粉碎破坏后交废品回收公司回收,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一、行政处罚中没收的物品如何处理 除依法应当销毁的物品外,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或者收缴、追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或者收缴的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款项和没收的保证金,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二、执法人员罚款私底下不给开收据算是犯法吗 执法人员罚款私底下不给开收据算是犯法。 罚款不开收据,这就是变相贪污罪,属于执法犯法。可留有证据,向纪检委举报。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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