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招生条件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参加深圳当年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 3、综合表现评定等级为B以上(含B); 4、三年完整初中学籍,即从初一年级第一学期起一直在报名所在初中学校就读,且取得该校三年学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