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从没有地方政府利用外资搞过基建。开这个政府投融资体制的先河,不仅需要思想解放,一度也要顶着压力。差不多同时着手研究的“土地批租”同样要力排众议——让国有土地从“无偿、无年限、无流通”变成“有偿、有年限、有流通”,这对传统观念和操作手法的冲击,堪称石破天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