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首是否为立功的一种表现? |
释义 | 规劝同案犯自首是一种有效且经济的立功行为,可以取代抓捕过程,确保同案犯认罪伏法。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符合立功条件,但需确有犯罪事实、司法机关未发现且经查证属实。非犯罪分子行为、无具体犯罪事实揭发、无实际作用的线索或协助行为不算立功。立功来源不得非法获取、职务利用或违反监管规定。重大立功包括检举重大犯罪、提供线索、阻止重大犯罪、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等。劝解同案犯自首可视为立功补过,可能影响量刑。 法律分析 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 一、构成立功的条件有哪些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揭发他人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揭发他人单独或他人与第三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应当符合: 1、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是违法和违反道德的行为; 2、揭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人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事实; 3、揭发的犯罪事实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可以是正在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罪犯,也可以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还可以是正在服刑改造的在押犯。 二、哪些情况不能算做立功? 1、三种情形不能认定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他案件的侦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2、四种来源线索、材料不得认定为立功 (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所称“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由于劝解同案的犯罪分子有利帮助警方在破案过程节省时间不用加大力度再去侦察、搜素其他犯罪嫌疑人,所以只有劝解同案的犯罪分子进行自首归案,可以算作立功补过,在量刑的时候尽可能的会刑期长短有一定影响,法官会酌情来进行减刑。 结语 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不仅具备协助抓捕的行为特性,还能省去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同案犯认罪伏法。这种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应被认定为立功表现。立功的条件包括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并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但非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没有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以及对其他案件侦破无实际作用的线索或协助行为不能算作立功。重大立功表现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线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等。劝解同案犯自首归案有助于节省破案时间和资源,可被视为立功补过,对刑期的长短可能产生一定影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一节 通 缉 第二百八十二条 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包括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犯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或者缺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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