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档案法2021年修订内容 |
释义 | 修订后的档案法从原来的6章27条扩展到8章53条,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为档案工作变革与转型、创新与发展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新《档案法》第一条新增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表述,反映了新时代背景下国家治理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如何进一步完善档案法?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可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时代国家工作的重点之一。“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基础性工作”,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从“档案管理”转向“档案治理”,是档案工作的发展趋势。新《档案法》的这一表述,突出反映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时代要求。 总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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