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公证保管期限 |
释义 |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公证处具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职责和责任。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保管期限为六个月的物品包括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的。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可以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公证处具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职责和责任。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1、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2、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 二、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是多久 我国《提存公证规则》第21条规定:“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在公证处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额上缴国库。”20年的领取时间显然过长,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存履行标的后,提存权利为只有在向提存人履行完毕自己的债务后,才能请求提存机构向其交付提存物。如果债权人在向债务人履行到期债务之前,要求提存机构交付提存物的,提存机构有权拒绝。《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三、提存公证的概念和注意问题具体有哪些 1.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 2.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 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 拓展延伸 提存公证是指在涉及遗产继承、离婚等民事法律事务中,为确保遗产或权益能够顺利移交,申请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的一种方式。在进行提存公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委托人与被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则代理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公证书。 2. 提供被继承人去世时的死亡证明、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文件,如涉及离婚案件,需提供离婚协议。 3. 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填写提存公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4. 缴纳提存公证费用。 5. 公证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无异议则予以办理。 6. 提存公证办理完成后,应将提存清单交与继承人,并由继承人签收。 7. 如有特殊情况,公证处可依据当事人申请办理加急公证。 提存公证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务处理方式,通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可以确保遗产或权益的顺利移交。为确保办理提存公证的合规性,委托人、被继承人及代理人需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公证处的要求。 结语 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公证处具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职责和责任。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同时,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或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因此,提存公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提存物的保管期限、提存物的保管费用、提存物的价值、提存物的风险责任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一条\t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四条\t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五条\t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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