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指令由其他省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一)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经督促仍拖延办理的;(二)办案中遇到较大阻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因存在回避等法定事由,当事人认为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不能依法公正办理的;(四)申诉人长期申诉上访,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五)其他不宜由管辖地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情形。 第三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所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需要异地审查的,可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指令异地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