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服省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申请复核时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省检察院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或登记信息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