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市进京防疫新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凡有病例发生地(市)全域进(返)京人员,或通过各种渠道得知自己可能是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以及其他风险人群的进(返)京人员,请务必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居住宾馆酒店报告,自觉接受健康管理。 二、对高风险地区已进(返)京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观察和7天健康监测。 三、对中风险地区已进(返)京人员,一律实施14天居家观察和7天健康监测。 四、对有病例发生地区的所在地(市)全域进(返)京人员,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并实施14天健康监测。 五、凡被确定为次密切接触者的,除本人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外,共同生活和工作的人员按规定进行闭环管理,不得参加任何聚集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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