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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呢
释义
    法律分析:以下项目不属于工资构成部分: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4、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等等。
    一、武汉出差住宿标准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有关费用。省直在汉单位常驻地为武汉市全境,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执行公务不属于出差。
    省直在汉单位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城区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可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二、劳务税起征点的扣除法
    劳务税的起征点为800元,计税方式如下: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
    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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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4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