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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释义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自然终止: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届满,合同也告终止。
    3.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4.因解除而终止: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找法网提醒,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解除。
    一、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5.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7.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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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