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个较重的罪名,可判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只处罚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传销组织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判处缓刑。根据案件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涉嫌组织领导违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服罪悔罪;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停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不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