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股东责任的法律性质 |
释义 | 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性质问题,目前学者普遍认可股东责任的性质属于民事责任的属性,股东责任仅是一种补充责任,具体来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责任的性质为: 1、民事责任。法律规定当具备法定条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时,股东承担的是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责任的性质属于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2、补充责任。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必须是在公司资产不足于支付公司债务时方可启动。如果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不能启动公司人格否认,再则,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不再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公司仍应当以其资产清偿债务,股东直接责任是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时由股东个人承担支付义务,股东直接承担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责任。 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的直接责任不等同于股东个人的侵权责任。当前学术界普遍认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下股东的责任不属于股东个人的侵权责任,而是公司人格被不正当使用并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一、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债务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公司债务的承担主体为该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原因多是由于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否认关联公司各自的独立人格,将各个关联公司视为一体,对其中特定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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