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才让担保人还钱 |
释义 | 一、什么情况下才让担保人还钱? 债务人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可以让担保人还钱。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担保人免责的情形有哪些?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 4、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5、债权人债务人欺骗保证人的,保证人在受胁迫、被欺诈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提供保证的; 6、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7、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担保人可以适用。 三、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2、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四、担保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从属性。 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变更,因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二)补充性。 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三)保障性。 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让担保人还钱是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但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一定要在担保期限内维权,可以按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的可以准备好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有效材料向法院起诉。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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