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护英雄烈士的声誉和声誉的立法意义 |
释义 | 该条法律规定明确表示,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的追究。 法律分析 烈士有名誉权。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也应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拓展延伸 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声誉 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声誉是维护社会正义、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规定,英雄烈士是指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或者在执行任务中英勇牺牲的人员。 英雄烈士的声誉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这不仅是对其个人的尊重,更是对整个民族的精神风貌的尊重。对英雄烈士的恶意诋毁、造谣诽谤等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侮辱、贬损、诋毁英雄烈士,宣扬、美化或者利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言论、文章等。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有权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如果发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侮辱、贬损、诋毁英雄烈士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有权依法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如果构成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英雄烈士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英雄烈士的声誉不仅是维护社会正义、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受到侵害时,国家公权机关可以介入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当侵害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已经严重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国家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一规定保障了烈士们的名誉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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