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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南株洲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释义
    株洲市株州市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异地安置补助费和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层数和结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则包括仓房、室外水泥地坪、沼气池、厕所、猪鸡舍、塑料大棚、菜窖、砖石墙、格栅、大门楼、饮用水井、农家排灌水井、排灌大井和排水管等。异地安置补助费和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司法强制搬迁方面,被征
    法律分析
    株洲市株州市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 房屋补偿标准
    对于二层及以上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为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4、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实施司法强制搬迁?
    具备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司法强制搬迁:
    (1)补偿协议订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生效裁判规定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其在生效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拓展延伸
    根据株洲市株州市区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我们可以得知该标准主要适用于株州市区范围内的其他地上(下)附着物的补偿。根据该标准,补偿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级为住宅、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二级为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
    具体来说,住宅的补偿标准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商业和公共设施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而工业和农业的补偿标准则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土地用途进行区分。
    需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仅作为指导,具体补偿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确定。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该标准,确保补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根据株洲市株州市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以及异地安置补助费、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等都有详细规定。其中,房屋补偿标准分为四类,每平方米补偿金额不同。同时,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也有相应规定。异地安置补助费和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则分别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规定。最后,根据问题所给的三个问题,可以得出答案:房屋征收与拆迁的区别在于性质、法律依据、主体、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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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