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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民工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
释义
    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劳务合同是有截然不同的区别,首先劳动合同是针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人员可以签订的,那么如果自己是属于这种全日制的工作性质,就应该正常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由工作单位来正常缴纳相应的社保待遇,这是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如果说自己的工作时间属于临时性质的工作时间,比如说每天的工作时间没有超过4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也没有超过24个小时,那么这样的话就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了,只能够签订劳务合同,并且以劳务的形式来发放相关的薪酬待遇,而且也不用交纳相关的社保,所以说这个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有一个本质的区别。如果我们个人是属于劳动合同的话,那么就不应该去签订劳务合同,因为一旦签订劳务合同之后,对自己来说受到的损失可不是一丁半点。受到的损失可以说是非常大的,所以说应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是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应该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保待遇,当然只有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才可以同时享受到社保的待遇,不然的话签订一个劳务合同是不具备享受社保待遇的条件,他也不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明确保护和约束。很多农民工朋友可能不理解这方面的概念,甚至很多农民工都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而且也不缴纳任何的社保待遇,他只是在自己的单位工作,一天享受一天的薪酬待遇,总觉得这样是比较好的,其实这样的话是无形中损坏了个人的利益,虽然说工作了很多天,工作了很长时间,但是自己无法享受到相关的社保待遇,将来是无法领取养老金的,实际上对于自己将来的一些回报和收益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得到的养老金的待遇明显是要偏低于,我们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所以说既然自己,作为农民工来公司进行打工,那么必须由自己,所到的工作单位来给自己缴纳一份相应的社保待遇,对自己来说才是有一个最基本的保证,将来才可以获得一个更高养老金的待遇,那么也没有必要去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了。
    一、法定节假日不给临时工加倍工资是否违法
    是违法的。
    第一,“临时工”的概念早已不复存在。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于固定工而言的一种用工形式。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全国全面实行用工合同制度。因此,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5号)等有关规章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用工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临时岗位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使用所谓“临时工”法定节日不发300%的加班费不合法。
    第二,招用“临时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对所谓“临时工”也应当如此对待。这是一。用工满一年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二。本案这些“临时工”如果依照法律规定主张双倍工资,他们应当是可以获得胜诉的。
    第三,公司规定临时工少发加班工资没有法律效力。所谓“临时工”已被劳动法否定了近20年,企业招工依据劳动法均为合同制职工。既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就应当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加班费。“经出具公司相关文件并解释后,临时工表示理解公司制度规定”,这个只能说是公司人事部忽悠了那些法律意识还不够强的职工。
    第四,营业店铺法定节假日临时用工可采用完成一定任务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营业店铺需要临时用工时,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有待遇都可以按照“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约定在劳动合同里。
    第五,营业店铺法定节假日临时用工还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本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营业店铺法定节假日或者其他需要临时用工的,可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上午用甲工作四小时,下午用乙工作四小时,这样可能对企业更为有利一些,没有必要别出心裁制定那些区别对待的不合法的企业规制制度。
    第六,营业店铺需要临时用工,还可以聘用在校大学生、研究生作为促销生力军。因为他们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支付夜班费,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无论如何超时加班都不需要支付加班费。把他们所有待遇都明确在劳务合同里,并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执行就可以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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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