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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的应对措施
释义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重复缴费时段退还个人款项。禁止同时领取两种待遇,否则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退还,否则从个人账户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农村养老金领取年龄一般为60周岁。
    法律分析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禁止参保人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同时领取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一般规定在60周岁。
    拓展延伸
    养老保险欺诈现象的防范措施
    养老保险欺诈现象的防范措施是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保障参保人的权益的重要措施。为了防止养老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信息共享和核验,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库,确保参保人员的身份真实可靠;二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养老保险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参保人员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知和了解,增强其风险意识;四是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严格审核和核实参保人员的资格和申请信息。通过以上综合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养老保险欺诈现象的发生,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结语
    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参保人的权益,应加强对养老保险欺诈行为的防范。通过信息共享、监管执法、宣传教育和内部管理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遏制养老保险欺诈现象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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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