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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交换法律有何规定
释义
    本文介绍了证据交换程序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条件。当事人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证据交换程序,但并非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不是庭审程序。证据交换程序不需要满足庭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要求,由审判人员主持即可,不受合议制或独任制的约束。理论上讲,一名陪审员也可主持,书记员不得主持。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
    法律分析
    当事人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证据交换程序,而并非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不是庭审程序。
    证据交换程序不需要满足庭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要求,由审判人员主持即可,不受合议制或独任制的约束。理论上讲,一名陪审员也可主持,书记员不得主持。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律师补充:
    证据交换制度虽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运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如果用的过多过滥,不仅起不到证据交换应有的作用,还会使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适用证据交换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即使当事人申请,法院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也不应进行证据交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七条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结语
    当事人或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证据交换程序,但并非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不是庭审程序。证据交换程序不需要满足庭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要求,由审判人员主持即可,不受合议制或独任制的约束。理论上讲,一名陪审员也可主持,书记员不得主持。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据交换制度虽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运用时一定要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如果用的过多过滥,不仅起不到证据交换应有的作用,还会使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诉讼拖延,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因此,适用证据交换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即使当事人申请,法院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虑,也不应进行证据交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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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9:4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