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05年10月12日,被告南京市某建筑公司给付原告无锡市某装潢公司转帐支票一张,其收款人为原告公司、出票人为被告公司、金额为40万元,代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江某支付欠款。2005年11月25日,原告持上述支票至银行请求付款时因被告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而被退票。2006年2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我所代理该案原告参加诉讼。 被告认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所涉债权债务关系系原告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江某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故根据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关系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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