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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军队单位票据怎么样才能扣除
释义
    军队事业单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纳税人,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规定,军队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军队事业单位发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情形,与其他纳税人一样,都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最关注的是与军队事业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应取得何种发票,能否作为可报销凭证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中“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武警、军队对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军队单位在业务往来结算,价拨装备、被装、物资、器材,提供服务等非经营性经济活动中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军队在地方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业,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据此,纳税人与军队事业单位发生有偿相关经济业务,应取得其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对取得的未按规定开具的票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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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0: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