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放假规定。 我国惟一一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障法律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 另外还有一部高温劳动保障文件。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至于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的措施,法律方面一直还是空白。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