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土地使用税都有哪些规定? |
释义 | 一、济南土地使用税税额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济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2】65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济南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如下: 1、市区: 一等土地为20元/平方米; 二等土地为12元/平方米; 三等土地为6元/平方米; 四等土地为4元/平方米。 2、县及县级市: 一等土地6元/平方米; 二等土地4元/平方米。 建制镇和工矿区2.4元/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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