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在特定的情形下,公司股东的可以请求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公司收购股权实际上就是股东转让股权的一种特殊形式,由于收购主体是股东所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本质就是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