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法律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1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