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2、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提示:在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约定时,界定原则与借款合同相同。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一、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居间合同一般是有效的。 只要该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是经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签订的,且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并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的,就可以认定该民间借贷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给委托人汇报签订合同的机会或供应签订合同的中介服务,而委托人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的一种合同。居间人要真实的向委托人汇报订立合同的相关事项,为了促使合同成立,居间人所付出的相关活动费用要自己支付。合同不能成立的,不可以求药支付报酬,但是其他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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