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大型链轨式拖拉机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包括累计作业1.5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况仍属4.1条或4.2条的; 2、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态仍属4.1条或4.2条的; 3、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技术状态仍属4.1条或4.3条的;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1条: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的; 4.2条:大型和中型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或动力输出轴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 4.3条:小型拖拉机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 5、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车价格50%的; 6、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7、国家明令淘汰的。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