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交房产转移所需的材料清单 |
释义 |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买卖、互换、赠与合同、继承或受遗赠的材料、分割、合并协议、法律文书、批准文件、税费缴纳凭证等。如果不动产买卖合同需备案,则需提交备案的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拓展延伸 房产过户所需文件清单及办理流程 房产过户是指将房屋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手续。在办理房产过户时,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首先,双方当事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或离婚证)等个人基本信息文件。其次,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购买合同等相关房产证明文件。此外,还需要提供购房款的支付凭证、税费缴纳证明等财务文件。办理过程中,双方需前往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缴纳过户税费,并签署过户协议。办理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正式转移,新的产权证书将由房管部门颁发给新的房屋所有人。 结语 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等。还需提供财务文件如购房款支付凭证和税费缴纳证明。办理过程需前往房管部门,缴纳税费并签署过户协议。办理时间约15个工作日。过户完成后,新的产权证书将由房管部门颁发给新的房屋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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