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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承包的一般方式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总承包和独立承包的概念及其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运用。总承包是指业主将整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多个阶段委托给一个承包商负责,而独立承包则是指发包人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承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应独立完成承包工作。在总承包和独立承包中,业主与企业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避免与发包人直接承
    法律分析
    总承包是指业主(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委托一个承包商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多个阶段。业主与企业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独立承包是指发包人(业主)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承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勘察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设计人和施工人独立监督发包人对自己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负责。对于一些大型工程,发包人可以分别与多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多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应独立完成承包工作。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和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共同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资质等级不同的单位共同承包的,建设部《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石[2003]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项目的联合总承包,“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承包人可以单独承包,也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承包(包括联合总承包)。
    4.“所谓关联合同,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以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1)总承包合同明确了总承包方的承包范围,避免与发包方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重叠,并明确了在工程交叉施工中如何区分责任。如材料堆放、水电、道路使用等。
    (2)总承包方应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义务的约定,审查管理配合内容是否可行。特别要明确,因发包人直接分包给承包人、直接分包单位未及时移交资料、不服从管理造成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不要引起含糊不清的条款,如住宿或分包。
    (3)总承包方应注意协调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的收取,最好同意发包方直接向承包方支付。
    (4)应避免与分包商而非发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将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工程纳入自己的承包范围,以增加其对发包人质量安全的责任。
    (5)施工过程中如有不服从管理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工程给总承包方造成损失或其进度、质量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延长工期的书面要求和索赔。(6)总承包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的责任主体。因工程分包商原因造成工程竣工资料延误或错误的,总承包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以免给总承包方造成不确定的损失。
    结语
    总承包和独立承包的区别在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总承包是指业主委托一个承包商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以及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多个阶段,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而独立承包则是指发包人不将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工作承包给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勘察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设计人和施工人独立监督发包人对自己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负责。对于大型工程,发包人可以分别与多个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多份独立的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应独立完成承包工作。总承包可以避免与发包方直接承包的工程范围重叠,并明确了在工程交叉施工中如何区分责任。而独立承包则需要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义务的约定,审查管理配合内容是否可行,并避免与分包商而非发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二节 发 包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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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2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