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双方自认的。 在实务中,有不少当事人自认分居的时间,被告虽然不同意离婚,但对于分居的事实并不否认。原告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由主张离婚,被告自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免除原告进一步举证的责任。 二、双方分居后,其中一方在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因感情不和,双方分居后,如果其中一方去了外地的,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这些证据可以证明分居的事实。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可以是原告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 三、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 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这些是与居住有关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中一方长期在某地居住的事实,因此,这类证据在实务中也属于比较好的证据。 四、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 第四类属于电子证据,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如果涉及分居事实的,同样可以向法院提交。需要注意的事,电子类证据,在取证上有一定的要求,建议在取证前寻求专业法律人员指导。 五、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 这类证据属于证人证言,在分居期间,其中一方周围的同事、朋友、邻居等,对该分居事实比较了解的,也可以出庭作证。 六、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 有些国家,分居协议是双方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但是我国并未要求必须签订分居协议,但是双方通过书面的方式确认分居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书证使用。实务中这类证据出现的比较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