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未在投保时告知嗜血细胞症,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基于相互信任的原则,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重要情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认为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要求减少赔偿金额。但如果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嗜血细胞症,或者未要求投保人告知该疾病,保险公司则无权拒绝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已知的重要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告知的重要情况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或者保险单的批注中明确列明不承保的疾病或者身体伤害,保险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明确列明的,不得以该疾病或者身体伤害为理由拒绝承保或者拒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或者履行赔偿义务不合理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以上法律条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