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
释义 | 一、贷款对象在海南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已办理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尚未结清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不属于办理商转公贷款范畴。 二、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为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为买受人); 2、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原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 3、原商业贷款所购房产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 4、所购房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5、首付款与已偿还的个人商业按揭住房贷款金额之和大于等于房屋总价的40%。 三、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1、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且在原商业贷款余额内; 2、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3、商转公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四、办理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复印件2份;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声明原件2份; 5、个人征信报告书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2份; 7、《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8、办理原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合同》复印件2份; 9、申请商转公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0、原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近一年还款明细原件、复印件各1份(未满1年的按已有还款记录提供); 1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到直属局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审核、审批直属局对借款人提供的商转公贷款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于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 (三)签订借款合同经直属局审批通过后,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抵押所需手续,并通知借款人在30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在办妥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后生效。 (四)办理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需自行筹资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受委托银行到房产抵押部门注销原商业贷款的住房抵押登记,并与借款人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抵押登记。 (五)发放贷款抵押办妥后,承办银行凭相关凭证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承办银行开设的账户。注意事项: 1、原商业贷款承办银行与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为同一家商业银行,且为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 2、当地房产抵押部门可同时办理原商业贷款撤销抵押和商转公贷款抵押的,借款人不需自筹资金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商转公贷款资金直接用于结清原商业贷款。 3、商转公贷款借款人须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应当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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