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2、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3、指定代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