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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行政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 2、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3、指定代理人,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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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5: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