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 |
释义 | 税收优先权规定了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的优先级,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执行,纳税人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前的税款也要先执行;而民法典规定了债权人因未通知债务人而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提存标的物,债务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债务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律分析 税收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拓展延伸 债权与物权的优先顺序及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与物权的优先顺序及相关法律规定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与物权之间的优先级问题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债权优先于物权。这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优先得到偿还。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担保物权、留置权等,它们可能会对债权的优先顺序产生影响。此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债权与物权优先顺序的具体规定,如担保物权的设立、转让和清偿等。因此,了解债权与物权的优先顺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物权人以及相关合同和交易的当事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收享有优先权,超过无担保债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如果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导致债务履行困难,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根据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了解债权与物权的优先顺序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各方当事人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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