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释义
    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941121
    【实施日期】19941121
    【章名】全文
    原告:刘玉坤,女,1958年12月28日生,系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富拉尔基区第一重型机械厂金属结构分厂打字员。住该市富拉尔基区
    铁西26-10-1-6号。
    被告:郑宪秋,男,1957年10月20日生,与原告系同厂工人
    。住址同上。
    原告刘玉坤因与被告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一案,向黑龙江省齐齐哈
    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玉坤诉称:原告与被告郑宪秋婚后性格不合,彼此对理想、事
    业、志趣均有所不同,结婚13年始终没有培养和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对原告参加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治疗,横加干涉。19
    84年以后,原告克服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曾在全国首届残疾人运动
    会上夺取3枚金牌。这些荣誉使其心理反差增大,进而粗暴地干涉原告参
    加比赛,将原告打伤住院。原告与被告自1992年5月分居至今,感情
    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郑宪秋辩称: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好,在原告失去双腿的时候,
    是被告主动与其结婚。婚后家务活、带孩子以及原告的生活起居等都由被
    告承担。原告能在国际国内残疾人运动会上多次获奖牌,是与被告对其支
    持和照顾分不开的。如果原告实在坚持离婚,但孩子要由被告抚养,原告
    必须每月给付抚养费150元,房子由被告居住,奖牌17块被告应分一
    半,奖金29万元,被告要19万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坤与被告郑宪秋在同
    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6月10日登记结婚,次年
    生一男孩郑洋。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
    不协商,常因一些琐事吵架,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2年5月双
    方分居。1993年1月29日,双方发生口角,在撕打中郑宪秋将刘玉
    坤左眼打伤住院治疗,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1993年2月16日,刘
    玉坤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刘玉
    坤坚持离婚,郑宪秋不同意离婚。婚生子郑洋,现年14岁,表示愿随母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11:4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