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①居民身份证; ②居民户口簿; ③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②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明; ③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誉本。有效期三个月。 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⑤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⑥在香港、澳门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⑦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⑧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