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积金贷款钱打给售房者或银行。依法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开发商在贷款银行设立的售房款专用帐户,或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帐户。 法律客观: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 退休 的;3、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 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 住房贷款 本息的;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 北京 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 商品房 ,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的;10、在职期间判处 死刑 、判处无期徒刑或 有期徒刑 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 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