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徽历年社保缴费基数如下: 1、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50%执行; 2、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8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执行; 3、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40%执行; 4、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