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4、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因素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一、退回侦查不许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说明该案的定罪证据不是十分充足,没有达到起诉的要求,必须补充证据。在此之后会出现这样几种结果: 一是经过侦查,将相关证据补充完备,符合了起诉的条件,重新移送检察院审理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以起诉,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刑。 二是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证据已经齐备,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还是不行,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经过再次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可以起诉,遂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刑。 三是经过侦查,不能搜集到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不再移送检察院,作行政处理,如劳教、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理。 四是经过侦查,不能搜集到足够的定罪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罪,遂撤消案件,释放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检察院两次退侦好事吗 检察院两次退侦可以算是好事,可以是犯罪事实不成立,所以才进行的退侦。只有在对犯罪事实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才会进行退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补充侦查的种类有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7条规定,对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而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一该建议以两次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根据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5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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