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总行行长对总行副行长(行长助理)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二)总行对总行业务、事务管理部门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三)总行对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其他地区级营运管理机构、地区各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关于经营管理权限的规定。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必须建立法人授权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以及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禁越权从事业务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