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准入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3、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4、银监会对金融许可证实行分级授权、机构审批权与许可证发放权适当分离的管理原则。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1、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见附件); 2、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3、依据的法律法规; 4、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4、营业地址; 5、颁发许可证日期; 6、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综上所述,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扣押、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