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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航空运输一切险承保范围及期限
释义
    航空运输一切险承保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包括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以及承保责任等。除外责任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保险责任期限为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该保险单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法律分析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洋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此外,保险公司还承担由于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所不同的是如果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而未运抵保险单所载明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航空运输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航空运输保险的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他规定与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类似。
    航空运输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以下情况:
    1.凡在中国境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2.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3.下列货物不在航空货物保险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航空运输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全部责任外,保险公司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被偷窃、短少等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期限
    航空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拓展延伸
    航空运输一切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产品,用于保障旅客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根据该保险产品的标题,我们可以得知其承保范围及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承保范围:该保险产品主要承保旅客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经济风险,包括因飞机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行李损失、延误等情况。
    2. 保险责任:该保险产品承担了旅客在乘坐飞机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包括机票损失、行李损失、延误、医疗费用等。
    总之,航空运输一切险是一种保障旅客在乘坐飞机过程中权益的保险产品,对于旅客来说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本章所称行李,包括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一)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
    (二)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三)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四)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的与货物入境、出境或者过境有关的行为。
    本条所称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在机场内、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机场外降落的任何地点,托运行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航空运输期间,不包括机场外的任何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过程;但是,此种陆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是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装载、交付或者转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损失视为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未经填具航空货运单而载运货物的,或者航空货运单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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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6:2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