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案例:2019年11月份,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郭某。郭某让其帮忙开个公司账户用来走账,并承诺,若办成三至五套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5000元钱价格予以收购。张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同意办理并介绍好友冯某一起办理。张某向冯某承诺,办理三至五套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以4000元钱价格收购,冯某为谋取利益,也同意了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出卖。 后来,张某、冯某便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于郭某,郭某拿着张某身份证注册两家空壳公司,用冯某身份证注册一家公司。二人在郭某的安排下,利用办理的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并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资料卖于郭某。张某出卖整套资料获得赃款2100元,冯某获得赃款500元。 售出的这些账户最终寄到境内外诈骗、赌博等犯罪团伙手中,成为犯罪分子“生财”的工具。经查,涉案的账户中,其中一个账户仅8天时间,流水就高达四千万元,其余两个账户流水也均为几百万元。其账户流转的资金实际上正是这些犯罪团伙的犯罪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