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出来了,公转私被查!今后这样转账可能涉嫌违法! |
释义 | 各位会计注意,个人账户避税不能再有了,刚刚又爆出两个案例,再次给大家警戒。 用员工个人账户偷税,刚查处一用员工账户收货款1200余万元 一鞋企5年偷逃税款200多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宣称“跑路”失联,实际控制人迟迟不现身,财务账簿资料已全部遗失……从一封举报信入手,历经半年多的调查,突破了重重困难,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日前成功查实一起重大偷税案件。当事企业目前已被税务稽查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合计需缴纳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去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温州一家鞋企长期使用私人账户收取客户货款且未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并附上了近几年经营期间与鞋企员工林某等5人银行个人账户汇款往来的明细记录。 “据他们交代,用来接收举报人货款的银行卡也是原公司老板邱某要求办的,办好后就被邱某拿走使用了。”检查人员介绍,调查中他们还发现,员工林某正是邱某的妻子,她在谈话中承认了举报人的部分货款是通过她的建行户名汇入。 经检查人员统计,2012年至2016年,涉案企业通过林某等5人账户汇入金额接近1200万元。为了查清事实,检查人员随后同时对邱某和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徐某发送询问通知书,要求两人就涉税事宜接受调查询问。但邱某和徐某迟迟拒不现身。经过大量的工作和宣传教育后,邱某来到稽查局接受调查。 面对检查人员掌握的严密证据,邱某最终承认他是该鞋企的实际投资人和控制人。由于金融债务纠纷,邱某于2011年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员的黑名单,随后他利用亲戚徐某的身份注册了涉案企业继续经营。邱某承认当时汇入企业5名员工账户的1200余万元是公司收到的货款,属于账外经营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稽查部门目前对该鞋企做出追缴税款及罚款等行政处罚,合计补税款及罚款280余万元。 二判决!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款虽自查补税仍应按偷税处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苏8602行初273号 原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7年8月4日作出宁国税稽罚[2017]9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违法事实为原告德嘉公司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出租自有房产,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部分承租户租金并开具收条,租金收入不入账,少申报租金收入合计18883287.52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为原告构成偷税,鉴于原告在被告立案检查之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税务违法行为,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原告处以偷税金额3761308.31元0.8倍的罚款3009046.65元。 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经被告检查,发现原告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租金收入合计18883287.52元未入账,系通过原告员工(程允中、梁嘉宁、梁铁、朱莉)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亦未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纳税申报中予以申报、纳税。 经被告调查,2017年5月19日,嘉创公司向被告提交了原员工米兰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说明租金转入朱莉个人账户。石城公证处向被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发票及情况说明,以现金方式支付租金。富琅公司向被告提交了记账凭证、银行进账单、情况说明等材料,说明租金通过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爱康网向被告提交顾问协议、银行凭证及情况说明,说明其支付的租金部分通过顾问费的形式支付给程允中个人。 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且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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